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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露天焚烧、不燃煤散烧、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2023-10-23 16:20  高陵区人民政府

多年来,露天焚烧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带来很多威胁。其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污染环境,危害健康。

露天焚烧属于低温焚烧,不完全燃烧,其烟气中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加重雾霾的发生。有数据显示,垃圾露天焚烧所产生的二噁英,是现代化垃圾焚烧炉所排放二噁英的2000~3000倍。不仅如此,城市垃圾成分变得日益复杂,焚烧时能产生几十种甚至上百种的“超级毒素”,如:甲醛、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这些物质被人体吸入或接触后将会造成伤害。同时,烟雾对阳光具有一定的吸收和散射能力,减少了太阳光的辐射强度,使大气变得混浊,大大降低了能见度,交通事故也明显增加。

2、引发火灾,财物受损。

一方面,农作物如秸秆是一种很好的农业资源,简单露天焚烧就是对其资源的一种浪费;另一方面,由于野外露天焚烧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容易引起火灾的发生,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3、激化矛盾,生态失衡。

在社会生活方面,露天焚烧引起财务受损并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会引起周围居住百姓的强烈不满。除此之外,在生态环境方面,农作物露天焚烧还有两方面的具体危害:一是烧死微生物;二是烧毁有机物,破坏了生态平衡,浪费了资源。

根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第六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露天焚烧行为组织巡查,发现露天焚烧行为后及时制止,并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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