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具体措施》,到2025年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将达到50%以上。
土地出让收入重点向县级倾斜
根据具体措施,我省将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各市(区)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计提比例从2021年的15%起步,2022年达到20%,2023年达到25%,2024年达到35%,2025年达到50%以上,并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8%。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区)、县(市、区)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继续按现行规定落实好中央财政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政策。
为解决各市(区)计提用于农业农村的土地收入不均衡的问题,在各市(区)计提土地出让收益的基础上,省级从2022年起每年在各市(区)计提用于农业农村的土地出让收益中统筹5%,在全省各地区间进行调剂,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
统筹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
各市(区)可根据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方面。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以及市(区)、县(市、区)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允许市县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允许市(区)、县(市、区)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
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各市(区)要充分考虑土地市场的波动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健全土地储备预算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土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受益总体稳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各地占补平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控。
严查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等行为
我省将把各市(区)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马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