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作为我省首部地方金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后有望7月1日起施行。
提请分组审议的《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指出,未经许可或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典当”“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与金融活动特征类似的字样。
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禁止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违反此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经营证件。
《草案修改二稿》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记者 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