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审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
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针对中小企业维权较为困难的现实,办法应当增加中小企业投诉举报的内容。据此,在第八章权益保护中增加了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应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中各类评比、培训、考核等事项较多,且流程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应当加强对协会、商会类组织的监管,避免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第六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协会、商会类组织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表彰、评优、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活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记者 王皓)